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2661号
原告:***。
被告:*和平。
被告: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和平、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05元,减半收取计1062.03元,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赖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