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林外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344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莒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林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81263。
法定代表人汪**。
上列原告***诉被告***、被告深圳市林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万元、误工费2000元、车旅费800元,合计42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原告在德洲城一期为被告做工,被告至今拖欠工资未付,多次与被告协商付工资事宜无果,有半年电话不接,微信不回,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周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潘献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王妙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