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13439号
原告:***,男,汉,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汉,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林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81263。
法定代表人: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苏,系原告员工。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误工费2000元,车旅费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被告深圳市林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答辩称,未与原告、被告***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未与二人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案情
原告称,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5月间,包括原告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在被告***的工程做工,经结算工资总额为38750元(小工250元每天,大工350元每天),***已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28750元,尚欠10000元的工资。关于结算凭证或其他支付依据,原告仅能提供自己手写的数学公式,两被告均未签字或盖章。
原告称,涉案工资应由被告***支付,但园林公司承包了***的工程,也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没有提供两被告之间关系的证据,园林公司不予认可。
关于误工费和车旅费的支付依据,原告未提交。
2019年9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福劳人仲不【2019】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其请求两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误工费2000元、车旅费800元,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但未提交书面劳务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其为两被告实际提供劳务的有效证明,亦未提交两被告认可的劳务报酬计算结果或者计算标准,在两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原告的涉案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艺
书记员赖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