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林外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嘉鱼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