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6897号
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营上村横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昌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洁,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郊乡洛河路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林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温州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撤诉,故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