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1501号之一
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区奥龙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9576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腾飞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5311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塔寺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TUCFU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晟鑫支行账户(账号:9040********,0)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滕州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晟鑫支行账户(账号:9040********,0)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