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74号 申请保全人:**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笃山口西侧济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232116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善南街道腾飞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5311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泉街道善国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TUCFU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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