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402民初3587号
原告:德州市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铁西南路运粮小区2层营业房7号。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宾悦创业中心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32531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承揽了龙腾家园的建设工程,龙腾家园系二屯镇的安居工程,原告系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费依据建筑面积,按照每平米5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监理义务。经过实际丈量,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79063.52平米,被告应当支付监理费395317元,扣除被告陆续支付监理费70000元,尚欠325317元。被告无故拖延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中标,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到被告处签订建设监理合同,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原告对被告承包的二屯镇安居工程—龙腾家园进行监理,其报酬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付款方式为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60%,竣工验收完毕后付至总造价的95%,待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一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面积核对表,证明监理费用共计395317.60元,被告在施工期间支付监理费70000元,尚欠325317.6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日志等证据可证实原告已履行完毕所涉工程的监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现尚欠工程监理费325317元,其理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325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国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