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盛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705号 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盛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盛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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