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705号
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盛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盛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九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宏润建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