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073号
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号双美创业孵化园西区4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叔平,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吉山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任总经理。
被告:董彪,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彪、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6元,由原告烟台季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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