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2民初7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曾某国,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衢州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曾某国、衢州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自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