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富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淄博市临淄人民法院有债权,经调查了解,双方已和解结案,执行款项已全部过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30日,本院再次进行了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