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614T。

法定代表人:边俊祥。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326734XF。

法定代表人:林富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鲁17民终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及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一、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11152元,已扣划,已领取。二、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名下无投资股权。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未提供。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1723执474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连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乃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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