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9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建工集团金属公司邮寄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建工集团金属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交纳上诉费。2019年9月16日,本院再次向建工集团金属公司邮寄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建工集团金属公司签收后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李莎莎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绍琰
书 记 员  赵雪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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