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长沙市大华办公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230号
原告:长沙市大华办公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1201(集群注册)。
注册号:91430121570287904R
法定代表人:唐小红,经理。
被告: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楼**
注册号:91110108777674231L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长沙市大华办公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长沙市大华办公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市大华办公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德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