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02民初2270号
原告:辽阳市白塔区指南者户外用品店,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暗渠街8号楼西数第7户网店。
经营者:许承帅。
被告:辽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白趟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白塔区指南者户外用品店为与被告辽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白塔区指南者户外用品店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白塔区指南者户外用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阳市白塔区指南者户外用品店承担。
审判员 袁海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