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民申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坤,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月牙河一号桥耐火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龙,该中心职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职业。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涉案房屋及院落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人为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与本案当事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名称不符,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审中,**主张应追加共同使用人***为被告,二审法院未予理睬;2、**、**、*正全一直合法使用涉案房屋及院落,对此被申请人开始时是认可的。**基于与被申请人的协议,获得无偿使用三年的权利,判决**将涉案房屋和院落腾交被申请人无依据;3、没有送达回证证明二审法院已经向**、***送达了开庭传票,二审法院对该二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提交意见称,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已经更名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由于***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及院落,故未将其作为被告。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提交了中国地震局文件,证明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已经更名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虽对涉案房屋及院落使用权证未予变更,并不影响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院落的合法使用人,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对于追加***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且***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及院落,亦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未对其提出返还原物诉讼,不违反程序法规定;**主张对涉案房屋及院落可以合法使用三年,经查,双方既无书面协议约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二审程序问题,经审查案卷记载,二审法院已经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用法院专递向**、***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缺席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