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705号
原告:***,女,汉族,1997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