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申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