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1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清润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长清润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经查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二人所有的有限公司,而两人是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3日其夫妻二人出资设立该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婚后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公司的两个股权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主体,公司的股权来源于这一主体,同时为这一主体所享有和支配,所以此时公司就是“一人”有限公司,该夫妻两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个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清润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63556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