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06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城市。 被告:***,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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