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42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支,济南槐荫金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双泉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445251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双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抵顶房款65万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借用双箭公司的名义承包济南中**都国际一期、二期、维修的工程。2019年9月22日,双箭公司和济南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工程款抵顶协议,中铁公司将中**都国际城五区4号楼2**804房屋以85万工程款抵顶给***。***找购房人将购买房子的85万元直接交给***,用于抵顶中铁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并签订工程款抵账协议,指定***为购房人,实际交款人***。***向***支付了20万元。2020年8月30日***已收房,但没有将抵顶剩余房款65万元支付给***。双箭公司授权***全权处理维修工程款,***多次和***、***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工程款抵顶协议系中铁公司与双箭公司签订,明确约定济南中**都国际项目,中铁公司欠双箭公司工程款项909748.98元,该部分欠款中85万元可用于抵扣房款,双方确认以房抵款的房源为中**都国际地块五项目住宅4号楼2**804室,并指定购房人为***。***主张其借用双箭公司的名义承包济南中**都国际一期、二期的维修工程,该85万元实际系中铁公司应支付其的工程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仅能证实其作为双箭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双箭公司执行维修合同、办理结款业务。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箭公司并未向其出具该85万元系其所有、放弃主张该85万元权利的声明。综上所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工程款抵顶协议中约定的抵顶房屋工程款85万元的权利人,亦未提交其与***、***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再结合***的当庭陈述,***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因此,***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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