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2021)鲁01民辖终129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审被告: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双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纠纷一案,名为建筑合同纠纷,实际为因支付方式引起的诉讼,双方对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数额均无异议,只是第一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跳过原审被告以及上诉人直接向工程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上诉人提起诉讼,该案不适合原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判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既要结合其专属管辖的性质,又要考虑其专门管辖的性质。首先,判断涉案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属于专属管辖,则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判断涉案纠纷是否属于专门管辖。如果属于专门管辖,则由工程所在地的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潍莱高铁变电所及基站”。《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潍坊至莱西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房建工程”,本案系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则,受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和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规定的双重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潍莱高铁变电所及基站”。《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潍坊至莱西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房建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涉案工程位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应当由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石 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