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民初374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日通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
审判员 杨爱华
书记员 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