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日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4栋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3139。
法定代表人:李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扬,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办公大楼七楼(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30X8。
法定代表人:邹志荣。
上列当事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经济损失82747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1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641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1141元后,剩余执行款已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41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作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丘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