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53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办公大楼七楼(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30X8。
法定代表人:邹志荣。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79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4677元,因被告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27元,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付给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79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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