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7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办公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30X8。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3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受理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将30440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将执行款30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4400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30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3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3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