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异1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峰景鉴筑5单元6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富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岳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宪涛,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股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宪涛,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股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宪涛(×××0010),董事长
第三人:程宪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第三人:平紫东,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宪涛、平紫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039号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历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0102执223号。现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成立,认缴资本2000万元,其中程宪涛认缴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缴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6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平紫东认缴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应当依据该规定直接将第三人追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提供出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该问题。
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宪涛、平紫东的代理人称股东确实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都是认缴并无实缴,对申请人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并无异议。
经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宪涛、平紫东作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都未缴纳注册资本,我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宪涛、平紫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许 莉
审判员  华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