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峰景建筑5单元6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富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平紫东,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003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五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440元及相关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6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股权、车辆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委托外地法院分别查询五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五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网络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46元存款,本院立即冻结并全部扣划作为该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紫东和被执行人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企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企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庄帅帅,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3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英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