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民终7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峰景鉴筑5**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42196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B座2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Q31CR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1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丰禾公司支付**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以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兖州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江苏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可以确认:被执行人江苏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8月14日成立,认缴资本6000万元,**认缴3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7年8月7日;***认缴出资2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7年8月7日;2017年9月8日,被执行人江苏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变更显示,发起人股东**、***将各自持有的3600万元股权、2400万元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认缴出资时间为2037年8月7日。以上股东都未实缴注册资本,其中**、***两位股东,都是出资人股东,并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经**公司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错误。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一切财产调查,包括将丰禾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人高消费等措施,仍不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执行法官联系不到丰禾公司人员,导致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后执行法官联系**公司,告知联系不到丰禾公司人员,并且已通过一切财产调查措施都不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形下,询问**公司是否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丰禾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公司无奈只能同意,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是因**公司同意,法院才终结执行**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且丰禾公司亦未表示愿意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公司也不可能主动同意不再执行丰禾公司。2、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申请丰禾公司破产,无法在审判程序中确认丰禾公司是否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实质性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从而认定不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公司追加的申请,为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丰禾公司实际已无人员经营,现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仅仅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在营”。根据上述规定追加的前提并非**公司必须要先行申请丰禾公司破产。现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失联状态,兖州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的情形,符合上述会议纪要精神,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同时认定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也是法院通过庭审调查而来,现丰禾公司执行案案件并非只有本案一件,也并非只有在一审法院有执行案件,通过网络查询可知丰禾公司的被执行案件全部未履行完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终结执行,也就意味着丰禾公司已无力偿还所有债务,符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的情形,应当支持**公司申请追加***、***为(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丰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追加***、***、***、**为(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与丰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公司与丰禾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二、丰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10月13日该案立案执行,案号(2021)鲁0812执1849号。2021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鲁0812执1849号执行裁定,载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2022年7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鲁08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22年7月18日,**公司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交了证据:(2022)鲁08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丰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打印的丰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五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查明,丰禾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4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载明,**认缴3600万元,出资比例60%;***认缴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8月7日。2017年9月5日,丰禾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将其36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原股东***将其持有的24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变更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日,**、***分别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自将其3600万元、2400万元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同日**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为由***、***两方出资,设立丰禾公司,**第四章第七条为股东***出资数额为36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7年8月7日,股东***出资数额为2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7年8月7日。2017年9月8日,丰禾公司工商信息对上述项目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查明,被告***、***作为丰禾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600万元、2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分别为2037年8月13日、2037年6月13日;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实缴出资均为0;企业经营状态开业。庭审中,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经与***核实,***、**均未实缴出资。另查明,案涉10万元保证金债权的产生的时间为2019年6月份。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2022年7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鲁08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符合上述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关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即法院可在法定条件下依法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分别从**、***处受让股权成为丰禾公司股东,且没有实际认缴出资事实清楚,但根据庭审查证,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37年,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被执行人丰禾公司及***、***未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法院在执行丰禾公司过程中虽已通过财产调查措施不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公司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公司并未申请丰禾公司破产,且法院也无法在审判程序中确认丰禾公司是否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实质性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综上,***、***的情况不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公司请求追加***、***为一审法院(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系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不适用于股东已经转让股权的情形。本案中,***、**作为丰禾公司的原股东,于2017年9月5日分别将其所持有的丰禾公司的40%、60%的股权转让给***、***,该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于本案债权关系之前,且股东的缴纳出资义务是附期限义务,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均为2037年8月7日,目前该期限尚未届至,综上不宜认定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公司请求追加***、**为(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兖州法院执行局执行笔录一份。证明目的:兖州法院执行局发起多次网络查控,并委托徐州泉山区法院查询丰禾公司财产,皆未查询到任何财产,询问上诉人有无新的财产线索,上诉人陈述没有后,被告知因暂时没有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而非一审法院认定是因上诉人同意才终结执行的,而是执行局因未查询到财产而通知上诉人本案终结执行。证据二、丰禾公司终本案件信息4件。证明目的:***之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锌泽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本案上诉人,在执行丰禾公司过程中,皆因丰禾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案件的执行,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不能查询到丰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丰禾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质证意见:不清楚丰禾公司账目上有没有财产,从工商登记上查询,**公司称***、***、***、**作为股东参与了入股,但实际没有入股的款项。因丰禾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所以现在账目上是没有钱,被上诉人也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不能成为被执行人。 ***、***、***、**、丰禾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追加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 1、关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应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恶意,或存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本案中,***、**于2017年9月5日将各自持有的丰和公司的40%、6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并于2017年9月8日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二人在丰和注册成立时认缴的出资期限为2037年8月7日。***、**转让公司股权时,所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亦发生在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故不能认定***、**在转让股权时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原审法院未支持**公司请求追加***、**为(2021)鲁0812民初1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关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依据工商登记的记载,***、***对丰和公司的出资是认缴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8月7日,二人对丰和公司的出资未届出资期限,公司债务产生后,***、***亦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法院在执行丰禾公司过程中虽已通过财产调查措施不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公司并未申请丰禾公司破产,且法院也无法在审判程序中确认丰禾公司是否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实质性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故一审判决认定***、***的情况不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