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10108号 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峰景鉴筑5**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路2-1号峰景鉴筑7-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香江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合同》、2012年4月2日,双方签订《***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合同》、2018年9月20日,双方签订《消防建筑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已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3522.91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963522.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4.请求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合同价款194196.44元;2012年4月2日,双方签订《***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室外消火栓管道、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合同价款253114.5元;2018年9月20日,双方签订《消防建筑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新建车库、T3东边坡商业及(室外和ABCDE车库)未完成工程、消防水池由表井到消防水池给水管工程,合同价款1308439.34元。该三份施工合同同属一个建设项目,合计价款1755750.28元。原告承建上述工程以来,施工现场不断停工,断断续续自2011年施工至2019年中旬,自2019年至今已停工一年半有余,现仍无复工迹象。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87114.82元,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原告已完成工程量计价1350637.73元,**963522.91元未支付。此外,原告向被告签发《联系函》,要求与被告协商无法施工的后续事宜,如被告逾期未答复,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法定代表人**已签收该函件。自原告发函之日,至今被告未予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建筑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被告香江置业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请求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但事实上,原告没有过解除行为,所以谈不上是确认解除。关于支付工程款,其中2018年9月20日的合同,由原告负责的工程是施工现场的部分工程,不是施工现场的全部工程,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表述。所以对于以前的已完工部分和原告负责施工的部分,原告在举证中未做分割,范围不明,工程款混淆,所以对于鉴定意见被告也没法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消防公司(乙方、施工单位)与香江置业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名称为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安装施工范围:A消火栓系统、B自动喷淋系统、C自动报警系统、D通风排烟系统、E应急照明系统。开工日期:2011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1年11月10日。1、合同价款:壹拾玖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肆角肆分(在原报价二拾万肆仟肆佰壹柒元叁角的基础上让利5%),包含安装及检测、配合费(0.9%)等各项费用。2、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6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结算价款的35%,保修期满,付结算价款的5%。3、结算方式:按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三类取费,人工费按44元/工日,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材料价格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价格记取,结算总价按照合同价款中约定的让利比例计算。4、在施工中如因甲方图纸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材料单价不变。**消防公司、香江置业公司分别在施工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 2012年4月2日,**消防公司(乙方、施工单位)与香江置业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名称为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安装施工范围:A室外消火栓管道、B室外消火栓、C室外水泵接合器,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施工:第一个阶段为小区东侧、北侧、西侧及小区西侧入口到L2-5东侧道路范围内消防工程;第二阶段为剩余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4月3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0日。1、合同价款:小写:253114.50元,大写:贰拾伍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伍角(该报价为上报预算经审核后让利5%的价格),包含安装及检测、配合费(0.9%)、消防验收等各项费用。2、付款方式:工程第一阶段施工完毕经甲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付至本阶段价款的70%;第二阶段施工完毕经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满,付结算价款的5%。3、结算方式:按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三类取费,人工费按44元/工日,工程分阶段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材料价格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价格计取,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中约定的让利比例计算。4、在施工中如因甲方图纸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材料单价不变。**消防公司、香江置业公司分别在施工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 2015年4月11日,香江置业公司向**消防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题为:关于A、B、C、D、E车库消防施工单位问题。内容: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组团低层住宅A、B、C、D、E车库消防工程,经协商由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范围为施工图内所有消防工程。拨款、结算方式等其他条款按照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组团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合同执行。 2018年9月20日,**消防公司(乙方、施工单位)与香江置业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名称为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新建车库、T3东边坡商业及(室外和ABCDE车库)未完成工程、消防水池由表井到消防水池给水管,安装施工范围:A消火栓系统、B自动喷淋系统C自动报警系统。开工日期:201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10日。1、合同价款:壹佰叁拾万零捌仟肆佰叁拾玖元叁角肆分(1308439.34元)。2、付款方式:新建车库消防管道、报警线路敷设完毕后甲方付至合同额的25%,施工范围所有消防管道、线路敷设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额的60%,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80%,甲乙双方结算完付至工程结算额的95%,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月内付清。3、结算方式:竣工后按实际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总造价优惠2%。4、在施工中如因甲方图纸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按201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三类取费,人工费按103元/工日。主要材料价格执行签订合同时的材料单价(附材料清单单价表)。5、发生零工单价按每个工日200元/工日计取。**消防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香江置业公司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2021年5月10日,**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后期完工部分、济南××组低层住宅A、B、C、D、E车库、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新建车库及T3东边坡商业”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2021年8月26日,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消防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价鉴字(2021)第023号],鉴定内容包括:1.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2.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3.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A、B、C、D、E车库;4.T3东边坡商业;5.新建车库,鉴定意见为: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消防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1121919.35元,其中1.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139365.09元;2.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室外消防工程220519.03元;3.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低层住宅会所消防工程A、B、C、D、E车库42764.87元;4.T3东边坡商业234145.66元;5.新建车库485124.7元。 2013年2月6日,香江置业公司向**消防公司转支工程款2万元,并于同年年3月13日,**消防公司开具2万元的发票;2015年4月7日,香江置业公司向**消防公司转支工程款5万元,并于同日,**消防公司开具5万元的发票;2016年2月3日,**消防公司向香江置业公司开具86114.82元的发票,同年2月5日,香江置业公司向**消防公司转账10万元;2019年2月3日,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消防公司转账15万元,附言代香江付工程款;2018年2月11日,香江置业公司向**消防公司支付现金81000元,收款事由:工程款。上述**消防公司实际收款金额合计401000元。**消防公司陈述2016年2月5日的10万元转账中86114.82元为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剩余13885.18元为峰景鉴筑消防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但**消防公司对此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该10万元均为案涉项目的工程款。 2020年5月20日,青岛**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诉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0)鲁0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判决中认定:“2019年7月18日,**公司向香江公司、信达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指出香江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堵门,造成现场停工,严重影响房屋交付等众多根本违约行为,督促其予以解决。”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1.联系函寄件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EMS邮政快递信息、联系函,证明**消防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就涉案工程是否复工及工程款结算事宜向香江置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香江置业公司7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消防公司解除施工合同。香江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月16日签收联系函,且未在收到联系函7日内给与回复,完全不履行协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应当解除。证据2.通过天眼查APP查询的香江置业公司信息截图,证明香江置业公司涉及诉讼64起,执行标的6亿多元,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香江置业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证据3.济南市住建局网站截图,证明香江置业公司目前已不具备开发商企业资质,且涉案项目(备案名:枫丹**山庄)楼房大部分被冻结、查封或不可售。目前涉案工程已无继续开发建设的可能。证据4.济南楼市观察网站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千亿房企**困局!济南项目停滞,房源遭冻结、查封》文章、涉案项目现场图片,证明涉案项目工程目前一片荒凉,售楼处空无一人,整个项目处于烂尾停滞状态,且多数房屋被查封,冻结或不可售,被告资产状况出现严重问题。证据5.济南**地产公众号截图及该公众号于2020年2月2日发布的《济南**.雍锦半岛/城市之上,从心享受***美》文章(免责声明部分),证明涉案项目备案名为枫丹**山庄,后为推广更名为**雍锦半岛,开发商仍为香江置业公司,项目由香江置业公司的合作单位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受托管理。该公众号最后更新时间为2020年3月7日,该公众号也早已停止运营。 香江置业公司对证据1无法核实真实性,快递单上所邮寄的地址不是香江置业公司地址,与香江置业公司没有关系。签收的信息是他人代收不清楚是谁签收,有没有转交给**也不清楚。香江置业公司陈述其没有收到该联系函。即便是快递信息是真实的,也无法体现邮寄内容。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清楚,但是香江置业公司目前涉诉很多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有6亿多是存在的,但是对**消防公司主张的香江置业公司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事实,香江置业公司不予认可,本案应该是由**消防公司先施工,再按照进度付款。香江置业公司涉诉是近两年才发生的,对于**消防公司的履约期间是不存在该情况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香江置业公司查不到该信息,即便是真实的,即便是香江置业公司没有开发资质,也与双方的合同能否履行没有关系。待证事实中说楼房大部分待售房屋被查封是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案涉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是认可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香江置业公司对内容也不能确认,对待证事实项目目前是处于停滞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EMS邮寄单中未标注邮寄的内容是否为联系函,且香江置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证据1不予采信;证据2可以通过天眼查APP查询香江置业公司的涉案案件、被执行标的,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的查询结果无法认定香江置业公司是否具备开发资质,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5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天居住团组项目又名为枫丹**小区、**.雍锦半岛,香江置业公司为建设单位。目前该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消防公司陈述其公司于2019年中旬左右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原因是因香江置业公司存在诸多纠纷导致项目停工,**消防公司无法入场进行施工。截止至起诉之日,案涉消防项目一直未复工。香江置业公司陈述,案涉***天居住团组项目自2020年第一季度处于停工的状态。 通过“天眼查APP”查询,香江置业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至2021年12月2日,被执行标的总金额为9303.9009万元,未履行总金额为9194.2807万元,未履行比例为98.8%。 另查明,**消防公司因本案中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40000元。 本院认为,**消防公司与香江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施工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了施工。香江置业公司辩称2018年9月20日的合同中以前的已完工部分和**消防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分,**消防公司在举证中未做分割,范围不明,工程款混淆,本院认为,**消防公司已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且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香江置业公司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故**消防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已查明事实,2011年、2012年的施工合同及2015年4月11日工作联系单中追加的工程量中未履行的部分均已在2018年的施工合同中重新进行了约定即室外和ABCDE车库未完成工程。另2018年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308439.34元,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已施工价款,该合同中已施工的形象进度超过50%,但香江置业公司持续拖延支付工程款,直至项目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香江置业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度进行付款,且案涉项目停工近两年,导致**消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消防公司要求解除2018年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消防公司向香江置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济南香江置业***天居住团组项目中**消防公司已实际施工的消防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1121919.35元,香江置业公司已支付**消防公司工程款401000元,尚欠工程款720919.35元。因案涉项目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实际交付使用,故应在三份施工合同及2015年追加的工程量中,分别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消防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香江置业公司应支付**消防公司工程款684873.38元(720919.35元×95%),**消防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11年的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消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未按期竣工并向香江置业提交验收材料系什么原因导致,且**消防公司认可尚有未施工的部分,且已在2018年的施工合同中另进行了约定,故本案中无法适用该违约条款。2012年、2018年的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消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未付工程款68487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消防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40000元系因本案鉴定支出的费用,应由香江置业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消防建筑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二、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487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487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6元,减半收取计6718元,原告山东**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3元,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75元;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