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庞国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康伦国,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