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ICHARDW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员。
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073257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金圆水泥有限公司第一经销处,被背书人西宁昱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青海荣雄汽车销售有限服务公司、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大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3年11月2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