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5民初2285号
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TCHARDW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