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七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3800号
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丕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七工厂,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七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七工厂已支付欠款,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为2203元,由原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