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4256号
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籍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籍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59元,减半后为3107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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