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产品供应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了发生争议,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即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故该约定应确认有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