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内燃机械厂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内燃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内燃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