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101民初48号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工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完毕案涉货款而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