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5229号
原告: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倪志刚。
原告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电科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 斌
审 判 员 傅 蓉
人民陪审员 钱 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锦雯
书 记 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