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287号
原告: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负责人:***,校长。
原告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第二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山东省东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