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66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锋。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钻石街3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
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8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81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