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465号
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152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7152451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842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从有权,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从有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沈阳天瑞隆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