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7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钻石街3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辽南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8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6381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上报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 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街××段××号××**××层××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路××号××号××**××层××号××**××层××号××**××层××号××号五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瓦房店北方医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的,需在到期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