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228号
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沈阳科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车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