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2118号
原告: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北闸口镇高营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幢**单元**层**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号**号楼C-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9404.74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88821.42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2、3区)消防阀门部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向原告采购阀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阀门设备已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且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满,但是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629404.74元,已构成违约。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是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的《郑州百荣世贸商城(2、3区消防)阀门(消防部分)采购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主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郑州百荣世贸商城(2、3区消防)阀门(消防部分)采购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故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