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高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强发,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渤海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