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020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6室-31。
法定代表人:李沁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城银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叶定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622元,由上海中孚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海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