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与上**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636号 申请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基于上述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