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初23号
原告: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6组。
法定代表人:赵丽军。
破产管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毕思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海莹,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出租收益174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与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署《资产指定保管书》,同意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看管和占有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然而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看管和占有期间,未经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允许,擅自将厂房及办公楼分割出租给数个经济主体进行生产使用,且拒绝将出租收益交还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行为已违反保管义务。为维护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破产衍生诉讼,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移送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共同住所地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彦辉